假离婚?《我不是潘金莲》— —法律反思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是不承认“假离婚”的。对于结婚,可以因受欺诈、胁迫而被撤销,因为其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关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但对于离婚,特别是如秦玉河以“假离婚”为由假戏真做达到离婚目的的行为,法律上却没有哪一条规定可以撤销“假离婚”,恢复原有的婚姻状态。甚至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其配偶再婚,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其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恢复。为什么不能撤销“假离婚”呢?
双方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方知道对方的意图,就应当知道这种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故不能算欺诈。
双方恶意窜通“假离婚”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国家婚姻制度,所以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假离婚”之后,婚姻关系解除的状态合法有效。一方假戏真做不愿复婚,表明男女双方已不能达成结婚的合意,此时如果法律允许撤销假离婚,则违背了婚姻必须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如果是现行法律制度,李雪莲是否信访有理?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李雪莲状告法院院长、县长、市长是可以的,因为他们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她无权就其丈夫秦玉河与她“假离婚”一事进行信访,秦玉河作为一个普通工人,显然不属于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你是李雪莲吗,我咋觉得你是潘金莲呢?”,李雪莲认为这句话侵犯了她的名誉,而这完全可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采取信访途径。
信访受理机关错误。
信访人应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招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而李雪莲采取的是最极端的方式,直接到北京,告到人民大会堂,在哀其不幸的同时,也值得我们感叹普法是多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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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肖业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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